제6조 이사(莅事)
제6조 이사(莅事)
厥明開坐。乃莅官事。 上司報牒。其應循例者。隨卽成帖。押署打印曰成帖。其可論理者。須取吏草。修潤成文。使之改書。
民間發令者。一字半句。不可信手成帖。須考下文六典三十六條。六六三十六。一一査檢。明知其無一毫奸僞伏於其中。然後乃可成帖。其或可疑者。勿恥下問。召首吏該吏。委曲採訪。明知本末。然後乃可成帖。每見一等愚人。佯若曉事。恥其下問。混沌吞疑。署尾唯謹。墮於術中者多矣。
其或本邑謬例。流來已久。全不合理。其期限不迫者。留之几案。姑勿成帖。以圖釐革。其期限已迫。或事多縈紏。不可猝變者。姑且發令。徐圖釐革。 凡在道付過者。是日推閱。竝宜戒飭放送。不必笞治。其或罔赦者。囚之以待後日。凡上官十餘日之間。不必用刑。中外傳聞。似若壹於寬厚而不能剛猛者。乃佳。 是日。發令於士民。詢瘼求言。 下帖于境內士林及大小民人曰。行縣令爲知委事。官以匪材。謬蒙國恩。來莅玆邑。夙夜憂懼。未知攸措。其有舊弊新瘼。爲生民疾苦者。一坊中識務者五六人。齊會一處。商議條列。具狀以來。或一邑之通弊。或一坊一村之偏苦者。各書一紙。總之。一坊各具一狀。自今七日之內。一齊來納。其或吏校豪右之所厭聞者。慮有後患。不肯顯言。則非下車詢訪之本意。各用薄紙糊封。外著標識。竝於某日午刻。同時入邑。同時入庭。面前親納。若有一種奸民。入邑逗留。改換刪拔者。當有嚴懲。其各知悉。採訪雖易。釐革極難。可革者。革之。不可革者。因之而已。今日毋或浮動。他日毋或失望。其坊里私弊。如或挾私虛張。隱其實狀。飾其浮言者。終亦有罪。竝須惕念。
新官莅任。例有牛酒松三禁。申嚴之令。此文具也。宜勿之。 朱子始至南康。榜諭文云。當職久以疾病。退伏里閭。比蒙誤恩。假守玆土。懇辭不獲。扶曳而來。到任之初。伏自惟念。聖天子所以搜揚幽隱。付畀民社之意。固將使之宣明敎化。寬恤民力。非徒責以簿書期會之最而已。顧雖不能。其敢不勉。今有合行詢訪勸諭事件。
一。役煩稅重。有能知得利病根原。次第合作。如何措置。
一。前代孝子。司馬氏熊氏。皆以孝行顯。又有義門洪氏。累世義居。婺婦陳氏。守節不嫁。請後世修行。不愧古人。
一。請鄕黨父兄。各推擇其子弟之有志於學者。遣來入學。
案朱子此文。一曰食。二曰敎。三曰學。君子之於小民也。必先養而後敎。敎而後學焉。斯其義也。 沈泛齋大孚爲星山縣監。榜示城門曰。持身淸謹。聽政公平。太守事也。太守勉之。敦孝友。聽約束。無廢法令。百姓事也。百姓勉之。 是日。有民訴之狀。其題批宜簡。 治縣訣云。民狀所告。不宜嚴判。宜令兩造對辨。不可以一偏之言。徑先論斷。鬪敺來訴者。尤不可信聽其言。輕許推捕。
又曰。訴牒酬應。本是末務。精神有限。不可盡詳。埋頭沒身。何事可做。須就民訴諸事。分爲數種。乃作例題套語。以授刑吏。乃選刑吏。大邑四人。次邑二人。令受民狀。分類作編。題此 列 語。而某日之左。自書姓名。以備後考。以防奸僞。則雖日掃萬牒。亦不難矣。假如田土奴婢之訟。則例題曰兩隻各持文券。兩造對辨。若春分已過。而田土是訟。則例題曰田訟非時。待秋分更訴。若年事告歉。而奴婢是訟。則例題曰凶年推奴。國有禁令。待秋更訴。若仰役奴婢。目前逃亡。境內隱接者。不在此限。若債錢是訟。則例題曰負債者無信乎。徵債者太濫乎。兩造對辨。若負債者農夫。而時當劇農。則例題曰窮春徵債。有違事目。待秋更訴。若負債人。是商賈行船者。不在此限。若田主奪耕。佃客來訴。則例題曰田主受囑乎。佃夫惰農乎。本里諸上戶。俗所云頭民。公議平決。俾無更訴。若田主豪富而貧佃被奪。則令刑吏抽稟之。若溝渠爭水。弱者來訴。則例題曰擅壅者豪強乎。偸灌者奸詐乎。本里諸上戶。公議平決。俾無更訴。若里議不公。致有更訴。則上戶論罪。無或遺漏。若雇奴雇主爭其雇價。奴者來訴。則例題曰雇主無信乎。雇奴有罪乎。自本里公議平決。使之加給。俾無更訴。著本里上戶。若鬪敺被傷。親屬來訴。則例題曰如果重傷。其犯人。自本里嚴加拘禁。以待辜限。三十日。辜限旣過。自本里公議。押送以聽處置。著本里上戶。若云命在頃刻。則例題曰傷處摘奸。如果危急。自本里招風憲領將等。査其正犯次犯。結縛押送。以聽處置。著本里上戶。
諸如此類。咸作例題。以授刑吏。唯其事情特殊。不可例題者。令刑吏抽而上之。我乃詳審。另用特題。猶不可徑先論理。咸使之兩造對辨。
案小縣閒官。不必用此法。 茶山筆談云。田稅加卜。卜者。負也。加卜者。幾負加出。戶主來訴。則例題曰此事須有大査覈一番。今姑退去。以待傳令。卽令刑吏。錄其姓名錄其要語。列于一冊。
軍額旣免。有頉役之題。今又徵布。免者來訴。則例題曰此事須有大査覈一番。今姑退去。以待傳令。卽令刑吏。錄其姓名。錄其要語。列于一冊。
還上出秩徵所不食。冤者來訴。則例題如上法。鈔錄如上法。
後五六日。訴者益多。乃於閒日。特召該吏。田吏,軍吏,倉吏等。出示小冊。直於面前。査其根脈。首鄕首吏。使與同査。其或易辨者。卽令釐正。其或有奸者。卽令首實。若復吞吐飾詐。卽行決罰。事額旣免。實未塡代者。令軍吏及風約。納布。傳令于本民。以告釐正。
治縣訣云。民之來訴。以有冤也。軍布有訴。是吾軍政之未善也。田稅有訴。是吾田政之未善也。徭役有訴。是吾之不能平賦也。倉穀有訴。是吾之不能理財也。侵虐有訴。是不能擊豪也。漁奪有訴。是不能束吏也。觀於民訴。而我之治不治可知矣。爲政者。能正其大綱。則民自無冤。又何訴牒之紛紛哉。 治縣訣云。民之苦樂。治之得失。不係乎訴牒之題判。唯其大綱能正。則小小題判之臧否。不足論也。田政也。軍政也。倉政也。徭役也。戶籍也。賑恤也。此六者。爲治之大綱。於此六者。能運智設法。吏無所容其奸。民莫不被其澤。則訴牒其自稀矣。 是日發令。以數件事。與民約束。遂於外門之楔。特懸一鼓。 行縣令爲知委事。官民之間。宜有約束。後錄條件。一一曉喩。一一詳審。依此遵行。毋或違越。其有違越者。嚴治不赦。其各 愓 念。 後錄條件。
一。民之訴牒。不必一一親呈。其緊急者。本人來呈。其閒漫不急者。書付風約。令於入邑之日。竝受官題。或其里中。有持訴牒入邑者。亦許順付。雖一氓呈十人之牒。官所不拘。
一。聯名等訴之牒。等訴者。齊籲也。方其會議也。雖十人同署。方其持狀而入邑也。另擇解事者一人。使之獨行。若係大事。或二人入邑。或三人入邑。雖極大之事。三人之外。無得加入。其往來酒食之費。無得濫下。以爲民苦。如是約束之後。若有多人隨入邑中。潛伏主家。但其入庭之數。佯遵約束。又其酒食之費。或有過當。必有後悔。其各 愓 慮。發令之後。或有一坊來訴大事。密遣人偵于坊邸。若有落後者。捉而治之。
一。失物失券及失去人口牛馬。欲得立旨者。須具本里上戶文跡。或風憲報狀。粘連來呈。
一。持訴牒來者。勿見刑吏。勿問門隸。卽使令。直自外門。遂入內門。親納于窓前。則刑吏門隷。追後入來。俾無壅遏之弊。猶有壅遏。則外門之楔。特懸一鼓。或晨或昏。或於不意之時。來擊此鼓。官當招而問之。以此知悉。
一。訴牒之題。使之兩造對辨者。若自下私和。則都無事矣。若旣不私和。又不就訟。使原告者。有拒逆之訴。則官不得不發遣邸卒。面主人。甚者或發門隷。或發軍校。若是則閭里騷擾極矣。凡拒逆不來者。必當嚴懲。以靜閭里。訟理雖直。罪則治之。此知悉。若有一種奸民。初不示題。誣云拒逆對辨之日。此奸乃露。則其所嚴處。又當加倍。以此知悉。
一。官傳令。其時急之事。當委遣邸卒。其不急之事。或順付於風約。或順付於訟民。以靜閭里。傳令內事。必及期擧行。然後乃無遣卒發差之弊。凡拒逆官令。遲滯官令。致騷閭里者。必罪無赦。 治縣訣云。立旨有數樣。毀失文券。請出立旨者。或稱火燒。或稱盜携。其稱火燒者。須據隣保之牒。其稱盜携者。須憑鄕甲之報。卽所云面任。奴婢在逃者。須考戶籍。其名不載。則不可準也。棺材搬運者。或係禁物。其根未詳。則不可許也。乞以冠名。代其兒名者。欲幻弄於軍籍也。乞以正軍。降爲保人者。欲變通於番次也。諸如此類。不可勝數。今之爲牧者。但見民狀之末有立旨二字。不問虛實。一槪題準。疏脫甚矣。
余謂大邑訴牒。雲委山積。必欲一一詳審。反成拘牽。吏民目之以狐疑。亦未爲善。能於行雲流水中。時拈一張。發其奸僞。斯良牧也。 雲谷政要云。民之來訴者。如入父母之家。親熟傾倒。洞徹無礙而後。斯可謂民之父母。方飯方沐。亦勿閽禁。其或違約者。閽者猛下三四杖。方如厠。不得不少停。 包拯知開封府。舊制。凡訟訴不得徑造。府吏坐門收訟牒。謂之牒司。拯大開牙門。人徑至庭下。自道曲直。吏民不敢欺。 金益炅累典郡縣。持大體。不事苛細。洞開外門。民之有疾苦者。皆令造庭直訴。無不自盡其情。 寇準知巴東縣。每期會賦役。不出符移。惟其鄕里姓名揭縣門。民莫敢後者。 种世衡知武功縣。人服其威信。或有追呼。不使人執帖入里。但以片紙榜縣門。皆如期而至。 眞西山知泉州。聽訟不遣郡卒。唯揭示姓名。民自詣州對訟。 張橫渠爲雲巖縣令。每有所敎告。常患文檄之出。不能盡達于民。每召鄕長于庭。諄諄口諭。使往告其里閭間。有民因事至庭。或行遇于道。必問其時命某告某事聞否。聞卽已。否則罪其受命者。故一言之出。雖愚夫孺子。無不預知。 官事有期。期之不信。民乃玩令。期不可不信也。 凡御衆之法。必先明約束。三令五申。又必寬其期限。令可周旋而後。其犯者。如約乃無辭也。 胡大初曰。凡事非信不集。況一邑之事。至爲總總。一令之威。無甚赫赫。乃使期限不信。號令不肅。其何以行之哉。故其要莫先於立限之堅。然情理各殊。再展三展。謂退限。三展不行。厥罰宜嚴。
又曰。去縣五十里以上限七日。則以下限五日。先考遠近。預立規式。又令直日廳吏。就案頭。隨卽抄記。以俟稽察。其違者罰之。 韓延壽爲穎川太守。收租賦。先明布告其日。以期會爲大事。吏民敬畏。趨向之。 曾鞏領州。度緩急。與之期。期未盡。不復移書督趣。期盡不報。乃按其罪。期與事不相當。謂期促。聽縣自言。別與之期。違者行罰無赦。於是。莫敢慢事。皆先期而集。 徐九思爲句容知縣。訟者抶不過十。諸所催科。預爲之期。逾期。令里老逮之而已。官隷莫至鄕落。 是日。作適曆小冊。開錄諸 當 之定限。以補遺忘。 朱子曰。當官須有旁通曆。逐日公事開項。逐一記錄。了卽句之。未了卽敎了。方不廢事。 象山錄云。獄囚有記。名之曰囚徒。刑吏修之。例本然。徵輸有限。名之曰限記。該吏修之。以下余所爲。追呼有期。名之曰期錄。侍童修之。出牌子捉民。上司督責。厥有定日。名之曰聰錄。首吏修之。如上納卜定之類。諸如此類。悉宜有記錄。逐日展看。以自提醒也。 厥明日。召老吏。令募畵工。作本縣四境圖。揭之壁上。 治縣訣云。圖中川流山脈。務令酷肖。東西南北及四維方位。宜各標別。鄕名里名。俗以鄕爲面。亦各題識。四距道里之數。諸 付 衆孤之形。大路,小蹊,橋梁,津嶺,亭店,寺刹之處。具宜昭列。此可以察謠俗。揣事情。亦可以知吏民往來之所由也。
案此圖最緊。本縣若無畫工。聘於鄰縣。雖拙無傷也。須令老丞老吏老校之等。照管作圖。而吾東地圖。不問長短。皆作方形。不可用也。須先打經緯線。每以一格。爲十里。東距百里。則十格在東。西距十里。則一格在西。不必使縣治。坐於中央也。百戶之村。雖難盡描。須作稠密之形。知其爲大村。一戶二戶之介於山谷者。勿令漏落。知其有人跡。瓦屋大家。亦各標別。知其爲豪戶可也。 印文不可漫滅。花押不可草率。 篆文模糊。則吏奸易售。故吏屬爲之說曰改印者速遞。於是愚愗不慧之官。深信此說。不敢改鑄。乃以沒字之碑。亂搨不畫之卦。於是南瓜之皮。篛笠之片。皆足以爲牒爲帖爲契爲券。後之人。何以辨矣。上官之初。見印文不明。卽報禮曹。以圖改造。不踰旬月可也。
花押亦然。若畫法疏拙。箇箇不侔。則奸弊生矣。如欲察物。不可不留心也。 是日。刻木印幾顆。頒于諸鄕。 木印之大。宜方二寸。用周尺。刻文曰。某山坊。鄕會所之私印。
鄕村風約。都無印信。其報狀之上於官者或多。中間僞作。其疏脫如是也。宜用木刻爲信。搨之以墨。不必用朱。其或一鄕之民。會議有狀。亦可通用。故不云風憲之印。然宜令風憲主之。
印旣成頒而約之曰不打印者勿施。 주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