제1조 제배(除拜)
제1조 제배(除拜)
他官可求。牧民之官。不可求也。 事上曰民。牧民曰士。士者。仕也。仕者。皆牧民者也。然京官。或以供奉爲職。或以典守。爲任。小心謹愼。庶無罪悔。唯守令者。萬民之宰。一日萬機。具體而微。與爲天下國家者。大小雖殊。其位實同。斯豈可求者乎。古者。上公地方百里。侯伯七十里。子男五十里。不能五十者。謂之附庸。皆諸侯也。今大州其地準上公。中邑準 俟 伯。下邑準子男。殘小者。如附庸。其爵名雖殊。其職則古諸侯也。古之諸侯。有相焉。有三卿焉。大夫百官具焉。各治其事。其爲侯也不難。今之守令。孑然孤立乎萬民之上。以姦民三人。爲之佐。以猾吏六七十人。爲之輔。麤豪者數人。爲幕賓。悖戾者十人。爲僕爲隷。相與朋比固結。以掩蔽一夫之聰明。欺詐舞弄。以虐萬民。然且古之諸侯。父傳子承。世世襲位。臣民得罪者。或終身不調。或歷世不振。其名義至重。故雖有惡人。不敢不畏服。今之守令。其久者或至二朞。不然者數月而遞。其爲物也。如逆旅之過客。而彼爲佐爲輔爲幕賓爲僕隷者。皆父傳子承。如古之世卿焉。主客之勢旣殊。久暫之權又懸。非有君臣大義。天地定分。其得罪者。逃而避之。客去而主人還家。其安富自若。又何畏焉。故守令之難。百倍於公侯。斯豈可求者乎。雖有德。不威不能焉。雖有志。不明不能焉。凡不能者。民受其害。毒痡顚連。人非鬼責。殃流苗裔。斯豈可求者乎。
今武人躬謁銓官。乞爲守令。習久成俗。恬不知恥。其才諝之能與不能。求之者。旣不自揣。聽之者。亦不考問。斯固非矣。文臣爲玉堂銀臺者。有乞郡之法。下以其孝誠乞之。上以其孝理許之。習久成俗。以爲當然。然虞夏殷周之世。必無此事。夫家貧親老。菽水難繼者。其私情。誠亦矜惻。然天地公理。有爲官擇人。無爲人擇官。爲一家之養。求萬民之牧。可乎。爲人臣者。乞征萬民。以養我父母。非理也。爲人君者。許征萬民。以養爾父母。非理也。若有懷才抱道之人。自揣其器。可以牧民。則上書自薦。乞治一郡可也。徒以家貧親老。菽水難繼爲辭。而乞得一郡。非理也。古者。蓋有經幄之臣。素負民望者。偶一乞郡。朝廷遣此人。不慮其不能。郡民得此人。胥欣而胥悅。後之人無才無德者。援此爲例。其家不貧。菽水不匱者。亦皆冒沒乞郡。非禮也。必不可蹈也。 退溪荅李剛而書曰。甘旨之闕。雖人子之所深憂者。今人每以榮養藉口。而受無義之祿。與乞墦間而充甘旨。無以異也。
又曰。毛義。奉檄而喜。張奉美之。此別是一說。蓋毛公本有高退之志。爲養親而屈意。故美之。若以非義得而喜之。則奉將唾之而去矣。
案才短家富。而乞郡以養親者。非不義乎。如有吏才。雖自薦可也。 後漢耿純。請治一郡。盡力自效。上笑曰。卿乃欲以治民自效。遂拜東郡太守。 唐李抱眞。願將一州以自試。初授潞州。復徙懷州。八年居官。百姓安逸。 除拜之初。財不可濫施也。 守令俸祿。無不排月。細剖其數。無不排日。凡引月引日。以用其財者。皆非其財而用之者也。凡非其財而用之者。貪之兆也。守令未到而遞者。皆不得與分其俸。身未離京。何爲而用彼邑之財乎。其不得已者施之。餘不可濫也。
今守令辭朝之日。掖隸院隷。大殿別監。政院使令。討索例錢。名之曰闕內行下。多者數百兩。少者五六十兩。蔭官武官及寒遠之人。或所施不滿其欲。此輩公肆詬罵。或執衣袂。窘辱罔狀。先朝嘗嚴禁。政院爲之酌定其數。令不得加減。雖其詬罵少息。其徵索無異貢額。大非禮也。夫朝廷爲民遣牧。當戒其節用以愛民。先縱掖隸院隷。討索無名之錢。以防其挾娼會飮。彈箏擪笛之用。斯何禮也。近臣督之曰。爾得腴邑。將食民膏。其餉內隷。非禮也。牧臣順之曰。我得腴邑。將食民膏。何辭此費。非禮也。況邑例萬殊。闕內行下之錢。或有自民庫取用者。若是者。非縱隷以剝民乎。雖然。此事宜自朝廷禁斷。其出牧者。唯有考例二字。循常酬應而已。將奈之何。
窮交貧族。姑嫂姊妹。或有求者。不可不應。然帖子之末。書之曰。上官後十日覓納 十日程者。限十日。五日程者限五日。度無事上官。然後施行。以付邸吏。京主人。其情境不急者。竝以溫言留約。上官後一兩月內。自官輸送邸債。不可多負也。若是者。亦須先給帖子。書之曰。某宅錢幾兩。使之安心傾信。 邸報下送之初。其可省弊者。省之。 新迎禮節。一曰。支裝封進。二曰。衙舍修理。三曰。旗幟迎接。四曰。風約待候。卽坊里之任。五曰。中路問安。其弊或有可省者。
邸吏告遣人。牧傳令于本邑公兄曰。吏房戶長等。支裝物種。酒脯之外。竝勿封進。衙舍修理。待分付擧行。上官日。境上旗幟。只令旗二雙。以門卒奉持。卽使令。他皆除減。毋論邑與外村。一箇軍卒。切勿知委。自下討索者。另行嚴禁。外村風憲約正及千把摠哨官旗牌官之等。竝勿知委。中路問安。惟趁半程一次。起送物種。竝勿封進。
古者。支裝之物。鞍具衣資紙幣膳物。厥數夥然。此新迎之禮貌也。受此禮物。以散親戚。古之道也。此雖美風。中世以來。郡邑凋弊。凡事務從節約。故曰支裝可省。
衙舍修理。則紙物浩費。役民役僧。其弊多端。待我上官。量宜修理。可也。
新迎旗幟。例捉束伍軍使之奉持。其入邑者。遲留浹旬。其不入邑者。私有徵斂。若値農時。益爲民弊。不可以不念也。
凡村氓入邑遲留。皆爲民弊。故風約將官之等。亦可省也。
新迎之初。邑吏問安之伻。絡繹不絶。畢竟其往來浮費。皆出民力。上官之後。門隷 卽使令。憑藉爲說。徵於村里。或稱動鈴。卽白手求乞之名。或稱釣鯤。卽佩酒求乞之名。或於契房村爲之。詳見下。或於海島山村爲之。故問安之伻。不可數也。 茶山筆談云。新迎騶從之中。其最無用者。吏房之吏也。我之赴任。欲奉母携妻。與之偕行。則吏房不可少也。若我翩然獨行。吏房豈不贅哉。
邸報下送之初。傳令曰。官今獨行。務要簡省。新迎吏房。切勿上來。但於境上迎候。唯刑吏一人。兼廚吏,卽所云監嘗。館吏,卽行次工房。通引一人。卽侍童。侍奴二人。卽及唱。騶從二人。卽驅從房子。皁隷三人。卽使令。可卽上來。除此以外。無敢亂動。
若我事情。不可簡省。須增人數。以少爲貴。 新迎刷馬之錢。旣受公賜。又收民賦。是匿君之惠而掠民財。不可爲也。 按續大典。外官迎送刷馬。計道里定數。見戶典外官供給條。西關北關二路之外。皆有刷馬。州府二十匹。郡縣十五匹。爲元定之數。而又以上中下道分三等。又以大中小邑分三等。其遠而大者。加至六匹。其近而小者。或加二匹。京畿有減。西關之博川以西。北關之洪原以北。皆給驛馬。見兵典驛馬條。凡刷馬之價。始皆給米。均役以來。三南沿邑。以錢代給。見大典。多者四百餘兩。少者三百餘兩。立法之初。朝廷慮迎送之時。或以刷馬侵民。畫給此錢。以防其雇。今新舊官交遞之時。新舊官刷馬之錢。又徵於民間。或視公賜加倍。或與公賜相準。習久成俗。恬不知恥。大非禮也。舊官之行無公賜。君爲民憂。賜我以馬。匿君之惠。又漁民貨。所謂葛伯食之。又不以祭也。新官刷馬之錢。必自鄕廳發令。非新官之罪也。然及其上官之後。不以此錢還給民間。是新官食之也。收者非我。食者伊誰。尙可以逭其咎乎。旣不可食。無寧早下一令。以之明此心於萬民乎。 邸報下送之日。別下傳令於公兄曰。新迎夫刷價。似於令前。業已收斂。然旣有公家之畫給。又何收斂於民間。然旣斂之物。還給民間。則中間消融。亦可慮也。諸里賦役之中。毋論軍錢稅錢。必有數月內當納之物。夫刷價已納者。當以此移施。就其當納之中。計除此數。勿復來納。誠合事宜。須以此意。自鄕廳發令。一一曉喩。使各知悉。
若其交遞在京。而邑不及知。則令曰新迎夫刷價。旣有公家之畫給。又何收斂於民間乎。愼勿收斂。不可添一字。
凡新官初出。萬民想望風采。當此之時。此令下去。則歡聲如雷。歌頌先作。威生於廉。奸猾慴伏。發號施令。民莫不順。嗟乎。所捨者三百兩錢。以三百兩錢。買此歡聲。不亦善乎。上下數百年。縱橫四千里。上官之前。終無能發此令者。非人人皆不廉也。未經事者。不知此例。旣上官。認爲當然。故莫之能焉。自我爲首。倡此義聲。不亦快乎。
邑例萬殊。衙舍修理。日傘雙轎等猥瑣名目。亦或與夫刷價。同時收斂。問於邸吏。邑例若然。宜亦竝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