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정약용 · Kore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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정약용 · Korean
Full text
Original (Korean)
他官可求。牧民之官。不可求也。 事上曰民。牧民曰士。士者。仕也。仕者。皆牧民者也。然京官。或以供奉爲職。或以典守。爲任。小心謹愼。庶無罪悔。唯守令者。萬民之宰。一日萬機。具體而微。與爲天下國家者。大小雖殊。其位實同。斯豈可求者乎。古者。上公地方百里。侯伯七十里。子男五十里。不能五十者。謂之附庸。皆諸侯也。今大州其地準上公。中邑準 俟 伯。下邑準子男。殘小者。如附庸。其爵名雖殊。其職則古諸侯也。古之諸侯。有相焉。有三卿焉。大夫百官具焉。各治其事。其爲侯也不難。今之守令。孑然孤立乎萬民之上。以姦民三人。爲之佐。以猾吏六七十人。爲之輔。麤豪者數人。爲幕賓。悖戾者十人。爲僕爲隷。相與朋比固結。以掩蔽一夫之聰明。欺詐舞弄。以虐萬民。然且古之諸侯。父傳子承。世世襲位。臣民得罪者。或終身不調。或歷世不振。其名義至重。故雖有惡人。不敢不畏服。今之守令。其久者或至二朞。不然者數月而遞。其爲物也。如逆旅之過客。而彼爲佐爲輔爲幕賓爲僕隷者。皆父傳子承。如古之世卿焉。主客之勢旣殊。久暫之權又懸。非有君臣大義。天地定分。其得罪者。逃而避之。客去而主人還家。其安富自若。又何畏焉。故守令之難。百倍於公侯。斯豈可求者乎。雖有德。不威不能焉。雖有志。不明不能焉。凡不能者。民受其害。毒痡顚連。人非鬼責。殃流苗裔。斯豈可求者乎。
今武人躬謁銓官。乞爲守令。習久成俗。恬不知恥。其才諝之能與不能。求之者。旣不自揣。聽之者。亦不考問。斯固非矣。文臣爲玉堂銀臺者。有乞郡之法。下以其孝誠乞之。上以其孝理許之。習久成俗。以爲當然。然虞夏殷周之世。必無此事。夫家貧親老。菽水難繼者。其私情。誠亦矜惻。然天地公理。有爲官擇人。無爲人擇官。爲一家之養。求萬民之牧。可乎。爲人臣者。乞征萬民。以養我父母。非理也。爲人君者。許征萬民。以養爾父母。非理也。若有懷才抱道之人。自揣其器。可以牧民。則上書自薦。乞治一郡可也。徒以家貧親老。菽水難繼爲辭。而乞得一郡。非理也。古者。蓋有經幄之臣。素負民望者。偶一乞郡。朝廷遣此人。不慮其不能。郡民得此人。胥欣而胥悅。後之人無才無德者。援此爲例。其家不貧。菽水不匱者。亦皆冒沒乞郡。非禮也。必不可蹈也。 退溪荅李剛而書曰。甘旨之闕。雖人子之所深憂者。今人每以榮養藉口。而受無義之祿。與乞墦間而充甘旨。無以異也。
又曰。毛義。奉檄而喜。張奉美之。此別是一說。蓋毛公本有高退之志。爲養親而屈意。故美之。若以非義得而喜之。則奉將唾之而去矣。
案才短家富。而乞郡以養親者。非不義乎。如有吏才。雖自薦可也。 後漢耿純。請治一郡。盡力自效。上笑曰。卿乃欲以治民自效。遂拜東郡太守。 唐李抱眞。願將一州以自試。初授潞州。復徙懷州。八年居官。百姓安逸。 除拜之初。財不可濫施也。 守令俸祿。無不排月。細剖其數。無不排日。凡引月引日。以用其財者。皆非其財而用之者也。凡非其財而用之者。貪之兆也。守令未到而遞者。皆不得與分其俸。身未離京。何爲而用彼邑之財乎。其不得已者施之。餘不可濫也。
今守令辭朝之日。掖隸院隷。大殿別監。政院使令。討索例錢。名之曰闕內行下。多者數百兩。少者五六十兩。蔭官武官及寒遠之人。或所施不滿其欲。此輩公肆詬罵。或執衣袂。窘辱罔狀。先朝嘗嚴禁。政院爲之酌定其數。令不得加減。雖其詬罵少息。其徵索無異貢額。大非禮也。夫朝廷爲民遣牧。當戒其節用以愛民。先縱掖隸院隷。討索無名之錢。以防其挾娼會飮。彈箏擪笛之用。斯何禮也。近臣督之曰。爾得腴邑。將食民膏。其餉內隷。非禮也。牧臣順之曰。我得腴邑。將食民膏。何辭此費。非禮也。況邑例萬殊。闕內行下之錢。或有自民庫取用者。若是者。非縱隷以剝民乎。雖然。此事宜自朝廷禁斷。其出牧者。唯有考例二字。循常酬應而已。將奈之何。
窮交貧族。姑嫂姊妹。或有求者。不可不應。然帖子之末。書之曰。上官後十日覓納 十日程者。限十日。五日程者限五日。度無事上官。然後施行。以付邸吏。京主人。其情境不急者。竝以溫言留約。上官後一兩月內。自官輸送邸債。不可多負也。若是者。亦須先給帖子。書之曰。某宅錢幾兩。使之安心傾信。 邸報下送之初。其可省弊者。省之。 新迎禮節。一曰。支裝封進。二曰。衙舍修理。三曰。旗幟迎接。四曰。風約待候。卽坊里之任。五曰。中路問安。其弊或有可省者。
邸吏告遣人。牧傳令于本邑公兄曰。吏房戶長等。支裝物種。酒脯之外。竝勿封進。衙舍修理。待分付擧行。上官日。境上旗幟。只令旗二雙。以門卒奉持。卽使令。他皆除減。毋論邑與外村。一箇軍卒。切勿知委。自下討索者。另行嚴禁。外村風憲約正及千把摠哨官旗牌官之等。竝勿知委。中路問安。惟趁半程一次。起送物種。竝勿封進。
古者。支裝之物。鞍具衣資紙幣膳物。厥數夥然。此新迎之禮貌也。受此禮物。以散親戚。古之道也。此雖美風。中世以來。郡邑凋弊。凡事務從節約。故曰支裝可省。
衙舍修理。則紙物浩費。役民役僧。其弊多端。待我上官。量宜修理。可也。
新迎旗幟。例捉束伍軍使之奉持。其入邑者。遲留浹旬。其不入邑者。私有徵斂。若値農時。益爲民弊。不可以不念也。
凡村氓入邑遲留。皆爲民弊。故風約將官之等。亦可省也。
新迎之初。邑吏問安之伻。絡繹不絶。畢竟其往來浮費。皆出民力。上官之後。門隷 卽使令。憑藉爲說。徵於村里。或稱動鈴。卽白手求乞之名。或稱釣鯤。卽佩酒求乞之名。或於契房村爲之。詳見下。或於海島山村爲之。故問安之伻。不可數也。 茶山筆談云。新迎騶從之中。其最無用者。吏房之吏也。我之赴任。欲奉母携妻。與之偕行。則吏房不可少也。若我翩然獨行。吏房豈不贅哉。
邸報下送之初。傳令曰。官今獨行。務要簡省。新迎吏房。切勿上來。但於境上迎候。唯刑吏一人。兼廚吏,卽所云監嘗。館吏,卽行次工房。通引一人。卽侍童。侍奴二人。卽及唱。騶從二人。卽驅從房子。皁隷三人。卽使令。可卽上來。除此以外。無敢亂動。
若我事情。不可簡省。須增人數。以少爲貴。 新迎刷馬之錢。旣受公賜。又收民賦。是匿君之惠而掠民財。不可爲也。 按續大典。外官迎送刷馬。計道里定數。見戶典外官供給條。西關北關二路之外。皆有刷馬。州府二十匹。郡縣十五匹。爲元定之數。而又以上中下道分三等。又以大中小邑分三等。其遠而大者。加至六匹。其近而小者。或加二匹。京畿有減。西關之博川以西。北關之洪原以北。皆給驛馬。見兵典驛馬條。凡刷馬之價。始皆給米。均役以來。三南沿邑。以錢代給。見大典。多者四百餘兩。少者三百餘兩。立法之初。朝廷慮迎送之時。或以刷馬侵民。畫給此錢。以防其雇。今新舊官交遞之時。新舊官刷馬之錢。又徵於民間。或視公賜加倍。或與公賜相準。習久成俗。恬不知恥。大非禮也。舊官之行無公賜。君爲民憂。賜我以馬。匿君之惠。又漁民貨。所謂葛伯食之。又不以祭也。新官刷馬之錢。必自鄕廳發令。非新官之罪也。然及其上官之後。不以此錢還給民間。是新官食之也。收者非我。食者伊誰。尙可以逭其咎乎。旣不可食。無寧早下一令。以之明此心於萬民乎。 邸報下送之日。別下傳令於公兄曰。新迎夫刷價。似於令前。業已收斂。然旣有公家之畫給。又何收斂於民間。然旣斂之物。還給民間。則中間消融。亦可慮也。諸里賦役之中。毋論軍錢稅錢。必有數月內當納之物。夫刷價已納者。當以此移施。就其當納之中。計除此數。勿復來納。誠合事宜。須以此意。自鄕廳發令。一一曉喩。使各知悉。
若其交遞在京。而邑不及知。則令曰新迎夫刷價。旣有公家之畫給。又何收斂於民間乎。愼勿收斂。不可添一字。
凡新官初出。萬民想望風采。當此之時。此令下去。則歡聲如雷。歌頌先作。威生於廉。奸猾慴伏。發號施令。民莫不順。嗟乎。所捨者三百兩錢。以三百兩錢。買此歡聲。不亦善乎。上下數百年。縱橫四千里。上官之前。終無能發此令者。非人人皆不廉也。未經事者。不知此例。旣上官。認爲當然。故莫之能焉。自我爲首。倡此義聲。不亦快乎。
邑例萬殊。衙舍修理。日傘雙轎等猥瑣名目。亦或與夫刷價。同時收斂。問於邸吏。邑例若然。宜亦竝擧。
治裝其衣服鞍馬。竝因其舊。不可新也。 愛民之本。在於節用。節用之本。在於儉。儉而後能廉。廉而後能慈。儉者牧民之首務也。愚夫不學無識。欲以鮮衣細笠。好鞍快馬。逞其威稜。不知老吏覘官者。先問其衣服鞍馬。若奢侈華麗者。哂曰可知。若儉朴麤疏者。愕曰可畏。市童之憐。識者鄙之。究何益矣。愚者錯料。謂人慕我。不唯不慕。乃反嫉之。虧我財貨。損我聲譽。以受人嫉。不亦愚乎。凡侈。皆愚者也。
出牧者。必由京官。其衣服鞍馬。必皆粗備。遂以此行。不亦善乎。一物不可以新製也。 鄭瑄曰。寒士一朝爲官。凡輿馬僕從。飮食衣服之數。卽欲與膏粱家。爭爲盛麗。秋毫皆出債家。謁選之官。債主亦隨之。而至非盜竊帑藏。朘剝閭閻。何以償之。 宋范公稱過庭錄云。先君昔赴遂州。行裝只三擔。罷官仍舊。不唯緩急。易於去就。亦免張外醜也。夫楊誠齋立朝。不市一物。恐累歸擔。范右丞赴任。只携三擔。思便行裝。去就若此。取予。安有不廉者乎。 皇明海瑞。爲南總憲。初來莅任。止携二笭箵。舟泊上河。人猶不知。嘗携病。延醫入視。室中所御衾幬。皆白布蕭然。不啻如寒生焉。 柳參判誼。牧洪州時。破笠麤袍。橫醬色之帶。乘款段之馬。弊衾襤褸。不褥不枕。以此威立。蒲鞭不用。而奸猾屏息。余所睹也。 寒巖瑣話云。尹參判光顏。與余校書于外閣。麤袍如齊疏之服。其爲慶尙監司。威行一路。柳參判焵。爲忠淸監司。蠟造蜜華。以爲貝纓。列邑震悚。服其淸儉。金司書敍九。平生好儉。疏布之袍。上加羊裘。市童笑之。其爲海南縣監。威惠雙行。瘧者以禳。古之淸吏。必皆如此。廉則損財。猶云難行。儉則不費。豈不易蹈。近一武人。爲海南縣監。錦囊蜂紐。其垂若若。康津吏覘之曰。觀其囊。必淫必貪。旣而果然。此覘人之妙道也。不唯識者能之。奸吏猾胥。皆能知之。豈不可畏哉。 繖者。蓋也。五十年前。堂下官必持黑傘。此古之所謂皁蓋也。近世習俗好白。上自大臣。下至縣監。皆用素傘。非禮也。黑傘蔽日。素者漏日。凡守令出外者。毋論堂上堂下。皆持黑傘。唯以臍帷紐垂。別其品級。或別之以采色。或別之以銅鐵。抑所宜也。雖違衆。不可素也。 有屋轎靑翼帳。乃大夫之物。堂下官。不可僭也。先朝禁令至嚴。未有犯者。近復襲謬。大非禮也。車服以庸。王者之大柄。周禮車有六等。服有六等。隨其命數。以別尊卑。有屋轎靑翼帳之。限品設禁。亦此遺意。不可犯也。漢法。唯長吏二千石。得皁蓋朱旛。黃霸爲 揚 州刺史。治有異績。詔賜車蓋。特高一丈。以彰有德。蘇亮爲岐州刺史。特 陽 路車鼓吹。以勸治理。不賜而乘。何以勸矣。今也。小縣令長。咸乘屋轎。國之所禁。私自犯之。以自表其榮貴。國綱王章。至是而蓋蔑如矣。
武臣必乘鞍馬。亦朝令不可違也。 白軒李景奭錄觀雪許厚之言曰。許公逸持平。監司乘轎。寒月則垂帳。暑月則去帳。以傘遮日而已。今人三面褰帷。此上僭乘輿也。其言悚然。
案國典。雙馬轎。唯觀察使及二品以上許乘。而又云。曾經承旨及義州東萊。亦許乘。今濟州 牧 亦乘之。則三品以上。亦雙轎也。然三品。非奉命。不乘雙轎。余謂雙馬轎有弊。唯相臣正卿乘之。亞卿及下大夫。乘有屋轎。似宜也。雙馬轎。亦褰三面。許公之言。恐未必然。 潘子眞云。禮天子六馬。左右驂。三公九卿駟馬。左驂。漢制九卿。則二千石。以右驂。太守駟馬而已。其加秩。中二千石。乃右驂。故以五馬。爲太守美稱。學林云。漢時朝臣。出使爲太守。增一馬。故爲五馬。遯齋閒覽亦云。
案古之太守。巡行縣邑。卽吾東之監司也。今小縣令長。僭稱太守。欲以五馬備文。亦非矣。 馮元常任浚儀。始平二縣。皆單騎赴官。
魏崔琳爲鄢陵令。徒步之官。
野人迂談云。中國則官員迎送之際。不給夫馬官員。只領文憑赴任。則官吏儒生耆老人民。出郭迎接而已。 同行者。不可多。 子弟一人。宜從行。
近俗有所謂冊客。以掌會計。非禮也。宜除之。詳下屏客條。若我之札翰荒拙。宜携一客。以掌書記。
傔人者。官府之大蠹也。切不可携。如有功多者。宜約厚贈。
奴僕不可携。只許一箇。內行時隨來。
總之。子弟以下。不可與官屬接語。新迎吏來之日。召首吏約之曰。子弟以下。可以接面。不可以接語。子弟有語。汝不得不答。罪在子弟。其餘偶一接語。汝則有罪。吏隷接語。汝不能禁。汝則有罪。
乃飭我人。毋得犯禁。其有犯者。必罪無赦。 許鎡爲嘉善令。廉介剛直。來任只携一子一僕。冬月。其子畏寒。乞公從外索炭。公命庫中。取一木棍。與之曰。踏此旋轉。足自溫矣。
按此太刻薄。不近情。不可效也。 趙淸獻任成都。携一龜一鶴。其再任也。屏去龜鶴。只一蒼頭。張公裕送以詩云。馬諳舊路行來滑。龜放長江不共流。 楊繼宗知嘉興府。止帶蒼頭一人。如旅寓然。考滿九載。終不以家累相隨。 王恕撫雲南。不挈僮僕。其告示有云。欲携家僮隨行。恐致子民嗟怨。是以不恤衰老。單身自來。人皆焚香禮之。
唐侃知永豐縣。之官。不携妻子。獨與一二僮僕。飯蔬豆羹以居。久之。吏民信服。
謝子襄爲吏廉謹。歷官三十年。不以家累自隨。已 丈 明史。 衾枕袍襺之外。能載書一車。淸士之裝也。 今人赴縣者。唯曆書一卷見携。自餘書史。一不入裝。爲往當多得財帛歸裝必重。卽一卷書籍。亦能爲累也。嗟乎。其心計鄙陋至此。又惡能牧民如法哉。文士居官。自有隣近士流。質問送難。下此一等。卽勸課時藝。考古覓題。須有書籍。下此一等。或隣官歡會。遨游山水。發韻賦詩。須有古人詩卷。況田政賦役。賑恤刑獄。不考古籍。何以議之。朔南遐荒。風氣絶殊。疾病相嬰。醫者難得。醫書數種。何可少也。邊塞乘障。朝夕待變。卽戚繼光,兪大猷,王鳴鶴,茅元儀所編諸書。又不可不常常披閱。載書一車。所不可已也。歸之日。不帶土物。以此車歸。豈不淸風滿路哉。
旣署兩司。乃辭朝也。 續大典。各道都事守令初除者。竝署經。曾經侍從及堂上官。竝勿署經。兩司備二員擧行。兩司雖未齊會。一司備員則先行。過五十日。未署出者。啓改。
監察時已署經。則雖初除守令。更勿署經。
案署經者。列書內外四祖。竝考妻四祖。考其痕咎有無。亦考己身痕咎。以定可否者也。有特敎則一司除署經。今備文而已。 經國大典。守令講四書,一經,大明律,經國大典。通編云。二冊不通者。汰去。三次不進者。亦同。
一不通兩不進者。兩不通一不進者。亦汰去。製述治民方略。今廢。
案古法。最重守令。未除而有薦擧。旣除而有署經。又講經律。以觀其才識。今此法。應文備數。有名無實。闒茸無文者。咸進無礙矣。今惟白徒入仕者。初出六品乃應講。 經國大典。每歲孟春。東班三品以上。西班二品以上。各薦堪爲守令萬戶者。竝無過三人。
若犯贓汚敗常之罪。則竝坐擧主。
案薦擧之法。今雖存羊。旣犯贓汚。不坐薦主。何益之有矣。 歷辭公卿臺諫。宜自引材器不稱。俸之厚薄。不可言也。 邑俸雖薄。要之十口無飢。去者送者。宜論邑弊民瘼。其俸之曰腴曰瘠。所恥言也。賀其腴者。宜答之曰。想多不正之物。何足喜也。憂其瘠者。宜答之曰。要之十口無飢。何足憂也。
宰相臺臣。有曾經本道監司及近邑守令者。則宜詳問風俗弊瘼。仍請矯救之策。務要至誠求助。不可草率應文。 楊萬里爲零陵丞。以弟子禮謁張魏公。因跪請敎。公曰。元符貴人。腰金紆紫者何限。惟鄒志完陳瑩中姓名。與日月爭光。楊得此語。終身勵淸直之操。 歷辭銓官。不可作感謝語。 銓官爲國用人。不可引之爲私恩。守令循格得官。不可含之爲私恩。一席相對。不可語及於注擬。若銓官自言。但當答之曰。明公誤擧匪材。深恐僨事。他日貽累於明公也。
今武臣出宰者。歷辭銓家。必請所求。銓官佯求薄物。守令更請厚遺。及其上官。公輸貨賂。以爲當然。廉恥道喪。一至是矣。先輩無此風。 金參議汴光。以前騎郞。窮居鄕谷。不求仕宦。尹某爲三銓。差龍岡縣令。其後尹有女婚。送馬求助。金答書曰。貧則相賙。人事之常。第念嫌疑之際。君子所愼。鄙人於公。前無從遊之舊。後有薦拔之力。雖有名之饋。非貨之取。不知者必以爲言。區區數十年所自守者。一朝喪失。豈不亦累淸德而損令譽耶。虛辱來使。還切愧悚。 新迎吏隷。至其接之也。宜莊和簡默。 新迎首吏囊中。例有小冊子。名曰邑總記。俸祿米錢之數。翻弄取賸之法。種種條列。來現之日。出而上之。牧者受之。欣然動色。條條詢問。以知其妙理方法。此天下之大恥也。吏上之日。宜卽還給。默無他語。仍飭子弟親賓。切勿討看。
厥明日朝。召首吏問邑中巨瘼一二事。旣聽默然不答。若其巨瘼。在所必革者。歷辭之日。須與曾經監司者。議其釐革之方。
對新迎吏隸。不可 經 率損體。亦不可矜持自重。莊而能和則可矣。唯默然不語。爲無上妙法。 朴錦洲炡。新除南原府使。新迎吏私通本府曰。年少學士。不言不笑。兀然端坐。其中不可測。一時傳誦。以此爲錦洲畵像贊。晦隱集。 飭子弟奴婢。勿敢與吏隸接語。申嚴約束。
朝謁旣畢。卽刻放還邸家。勿令復來。厥明亦然。雖一箇通引。卽侍童。亦無爲也。留之則閨門動靜。先自猜度了。遠來之人。亦合休息。
召首吏約曰。歷辭之日。宰相有以縣吏名字託我者。上官之日。重者除籍。輕者汰任。 辭陛出門。慨然以酬民望報君恩。設于乃心。 陛辭之日。守令七事。或誦之於榻前。或講之於政院。不可忽也。殿陛升降之節。筵席起伏之體。宜與知者熟講。庶免顚錯。 高麗史辛禑元年。敎守令考繢以五事曰。田野闢。戶口增。賦役均。詞訟簡。盜賊息。先是。顯宗九年。定州府員奉行六條。一察民疾苦。二察長吏能否。三察盜賊奸猾。四察民犯禁。五察民孝弟廉潔。六察吏錢穀放失。辛昌卽位。趙浚上書。請以田野闢。戶口增。詞訟簡。賦役均。學校興五事。巡察州郡。爲黜陟之本。本朝經國大典。增爲七事。農桑盛。戶口增。學校興。軍政修。賦役均。詞訟簡。奸猾息。 唐書循吏傳序云。治人之本。莫重刺史。故臨軒冊受。其受命之日。入對便殿。賜衣物乃遣。 徐居正上疏曰。伏覩聖上愼簡百僚。尤重守令之選。選必政府銓曹同薦。有文理吏治者。視品秩 斡 局。而量授之。遣必引內殿溫諄告諭。勉以五事有十考。皆居上者。必超擢而用之。內官無 比 例。 盍 重之也。
案徐四佳是世祖朝人。而猶云五事。則守令七事。 盍 成宗以後之所改定也。 于延陵爲建州刺史。八辭。上曰。建州去京師幾何。對曰八千里。上曰。卿到彼爲政善惡。朕皆知之。勿謂其遠。此階前卽萬里也。 紫筠菴漫筆云。昔余爲谷山都護。嘉慶丁巳七月。辭朝之日。入對于熙政堂。上曰。古法律。守令貪婪不法及罷輭不勝任者。銓官有罪。故中批除授者。益加愼畏。謂不可歸罪於銓官也。予以中批屢逢愧悔。今又不 戎 。添書落點。時銓曹三以他人注擬。自上添書余名。無異於中批矣。其往善做。毋貽予羞。臣惶汗浹背。至今不敢忘此諭也。 辭陛至闕門外。卽回身向闕。立心自誓。默語曰。主上以千萬口赤子。全付我小臣。俾字以牧。小臣其不欽承。死有餘罪。乃轉身上馬。 移官隣州。便道赴任。則無辭朝之禮。 此所謂除朝辭赴任也。只得省弊而已。非日觀班瑞之古意也。 唐令狐綯。嘗徙其故人。爲隣州刺史。便道之官。上見其謝上表以問綯。對曰。以其道近。省送迎耳。上曰。朕以刺史。多非其人。爲百姓害。故欲一見之。訪聞其所施設。知其優劣。以行黜陟。而詔命旣行。刺史不得外徙之詔令也。直廢格不用。宰相可謂 身 權。時方寒。綯汗透重裘。
啓行在路。亦唯莊和簡默。似不能言者。 行必早發。夕必早息。上馬而天始明。下馬而日未落則可矣。
召首吏約曰。下人旣食。乃上進支。卽尊者之飯。上馬而東始明則可矣。知此擧行。
不達下情者。先無約束。早起促飯。旋卽上馬。下人受飯。不食而起者多矣。
勿驅馬。驅馬則知性之輕躁。
徑路曲折處。勿回顧。回顧則吏屬騎馬者。雖泥下馬。亦可念也。不惟不回顧。隨勢轉頭。使得容身可也。
在路吏雖有不曲躬者。勿責焉。默然似不能言者。 在路每日三時之飯。其殽羞一羹一齏。卽沈菜。一醬之外。毋過四楪。四楪者。古之所謂二豆二籩也。食於店廚。勿減於此數。食於行廚。卽所謂支應。毋增於此數。其所用物種。聽下輩所爲。不可細言。所費多少。切不可問。
若殘縣薄祿。如木川燕岐之類。宜以二楪爲式。 東俗。在行有勸馬聲。非不囂之義也。行至郊。召首吏約之曰。勸馬聲。吾甚惡之。過村一聲而止。過邑入邑出邑入站出站。無過三聲。若踰此數。汝則有罪。
詩云。之子于征。有聞無聲。君子之行。其嚴肅如是也。東俗喜囂。群騶擁官。雜聲亂發。民之望之。無肅穆威重之象。凡儼恪淵思之人。必不喜此聲也。爲民牧 有 。雖在馬上。宜運智凝神。以思便宜之政。若一向浮動。安有沈細之慮哉。 呂惠卿知延州。道出西都。程伊川謂門人曰。吾聞呂吉甫。未識其面。朝經吾門。且一覘之。旣而問之。過去久矣。伊川歎曰。從者數百人。馬數十。能使悄然無聲。馭衆如此。可謂整肅。立朝雖多。可議其才。亦何可掩也。行至郊。召首吏約曰。路逢士人。士人爲我下馬。而汝等不下馬。汝則有罪。雖徒行者。若明知爲貴族。汝等下馬。其或有言。汝則有罪。
近世吏習日驕。甚至朝官名士。遇官下馬。而陪吏橫馳不顧。守令庇護不 戎 。以此之故。積受訕罵者多矣。約束宜至嚴。 在路。吏隷有罪過。其細者偶誤者。竝略之。其大者故犯者。召刑吏附過。旣上官三日。召而責之。遂竝赦之可也。千里同行者。在路箠扑狼藉。旣到。行罪勿赦。非人情也。唯罔赦之罪。不在此限。 在路。有留邑公兄文報。但當題曰到付。或曰知悉。不可張皇論理。若有要務。令首吏私通。
在路。有邑民訴牒。但題曰待上官來訴。不可論理。 道路所由。其有忌諱。舍正趨迂者。宜由正路。以破邪怪之說。 盧遵爲全義令。視其城塞北門。鑿他齒以出。問之。其門人曰。餘百年矣。或曰。巫言不利於令。故塞之。或曰。以賓旅之多。有懼竭其餼饋者。欲回其途。故塞之。遵曰。是非恡且誣歟。賢者之作。思利於人。反是。罪也。余其復之。上于大府。大府以兪。邑人便焉。讙舞里閭。居者思止其家。行者樂出其塗。 南史。夏侯詳。爲相州。城南有峻峯。人言刺史登此峯。輙解職。以此無人往到。詳乃於其地。起臺迎僚。以示輕任之志。 孫舜孝爲嶺南巡察使。寧海有西泣嶺。俗云。使星若初踰此嶺。則必有凶事。人皆避之。公直到嶺上。白古樹而題詩曰。汝揖華山呼萬歲。我將綸命慰群氓。箇中輕重誰能會。白日昭然照兩情。因改名曰破怪峴。 廨有鬼怪。吏告拘忌。宜竝勿拘。以鎭煽動之俗。 東漢王忳。除郿令。到官至漦亭。亭長曰。亭有鬼。數殺過客。不可宿。忳曰。仁勝凶邪。德除不祥。何鬼之避。卽入亭止宿。夜中聞女子稱冤爲亭長所殺。明朝召游 檄 詰問。具服罪。卽收繫。 晉樂廣爲河南尹。官舍多怪。前尹不敢居之。廣後於壁穿中。得貍殺之。怪遂絶。 梁傳昭歷位左右尙書。爲安成內史。郡自宋來。兵亂相接。府舍稱凶。昏旦間人鬼相觸。在任者鮮以吉終。及昭至。有人夜見。甲兵出曰。傳公善人。不可侵犯。乃騰虛而去。自是郡遂無患。 趙克善爲沔川郡守。將之任。吏以拘忌。請從迂路。以鬼怪請移衙舍。又請擇日上官。皆不 廳 。
又唐李吉甫。我朝李緯國。皆承前官之喪。不忌舊廨。見下解官篇。隱卒條。今略之。 歷入官府。宜從先至者。熟講治理。不可諧謔竟夕。 旣入本道。其列邑守令。皆有僚誼爲。苟非嫌家。宜直訪見。不宜戞過以自驕也。況彼居官旣久。其風謠物俗及新弊舊瘼。必有可問者。新至者。可不自廣其耳目乎。 上官前一夕。宜宿隣縣。 治縣訣云。上官前一夕。宜宿隣縣。不宜宿本縣境內。蓋新官之行。從者迎者。人數甚多。宿於境內。則部民受弊。
或境上亭院。除其徭役。專應此事者。不必曲念。問其衰盛。許從便宜。
上官不須擇日。雨則待晴可也。 人莫不擇日。有封庫而罷者。暗行御史。擊去貪官。必封庫。有貶下而罷者。有遭故而去者。前者不驗。又何蹈焉。每見新官旣到近地。或日行一站。或全日滯留。以待吉日。其在邑吏屬。竊竊然笑之。逆知其不慧。其從行官屬。思家心急。而坐費盤纏。皆詛其災厄。吉不當詛。究何益矣。惟上官之日。風雨晦冥。無以新民之耳目。少侯淸明。可也。 旗幟有弊。故只用令旗二雙。已見上。其餘官屬迎候之禮。竝許如例。
入境。飭勿驅馬。其路傍觀者。飭勿禁除。入邑益勿驅。此示民以重之道也。
在馬上。勿游目。勿側身。衣冠嚴整。此示民以莊之道也。 到館外。改服入庭。行望闕禮。俯伏少頃。心自語之曰。殿下明見萬里。天威不違顏。咫尺小臣。敢不祗敬。殿下以 亦 子萬命。全 勿 我小臣。小臣其敢不牧之唯謹。於是興而退。 乃上官。受官屬參謁。 召座首。坐而語之曰。不急公事。待出官。上官三日乃出官。如有時急公事。雖今日明日。勿拘稟定可也。
公署宏美勿言好。公署破落勿言陋。左右器用百物。或美或惡。竝勿開口。一切含默。目若無睹者。口若不能言者。肅然無譁。使府中如水。 上官必進饌。宜用特牲之品。其爵一獻。酒一盞。其食二簋。餅麪各一器。其羹三鉶。皆於雜菜和以肉汁。乃爲羹。其肉三俎。熟肉一楪。燒肉一楪。魚膾一楪。濡物四豆。菜二楪魚肉二楪。乾物四籩。果二楪。脯鱐一楪。糗粉之食一楪。不可加也。
子弟或親賓從行者。宜用特豚小品。其爵一獻。其食一簋一鉶一俎二豆二籩。不可加也。
若殘縣薄俸。其上官之饌。宜用特豚三鼎。其羹一鉶二豆二籩。餘與特牲同。
先王之禮。飮食有五等。一曰太牢。二曰少牢。三曰特牲。四曰特豚三鼎。五曰特豚一鼎。其籩豆簋鉶。各有恒數。散見於三禮及春秋傳。其文詳載。余祭禮考定第二卷。古者大夫祭以少牢。其食特牲。士祭以特豕。其食特豚。不可踰也。夫禮者。天地之節文。祭祀燕享。尤所致愼。其名與器。不可加減。輕棄其禮者。必輕犯其法。故君子重禮。
行至中路。預以此禮書。付首吏。使之私通可也。
凡俎載。其高毋過二寸。籩載。其高毋過三寸。或二寸。豆載。其高 母 過一寸。竝以周尺論。 從行吏隷。限三日給由。首吏則否。
召首吏首校約曰。朝仕用天明參謁。禮畢日始出可也。其起在未明。放衙在二更。閉門之後。麥飯熟可也。冬夜宜差晚。每到天明。侍奴告朝仕時至。我則開戶。侍奴卽及唱。每到二更。侍奴告放衙時至。遂下退。令今日知委。使各知悉。其或愆期。汝則有罪。
朝辨色者。古之禮也。郡縣雖小。朝禮宜然。每見守令。興居無節。日高三丈。牧者睡熟。吏校百執事。集於門外。彷徨楡柳之陰。訟民稽留。遂棄一日之傭。百務停滯。萬事頹墮。甚不可也。或其起太早者。吏亦病之。
雨雪泥淖。可除參謁。 參謁旣退。穆然端坐。思所以出治之方。寬嚴簡密。預定規模。唯適時宜。確然以自守。 治縣訣云。君子臨民。當先取吾性度之所偏處。矯揉之。柔懦者。以強矯之。懶慢者以勤矯之。偏於剛者。以寬大矯之。偏於緩者。以威猛矯之。必取丘濬大學衍義。趙善璙自謷編。薛文淸從政錄等書。其嘉言善行。心所悅服者。常常紬繹。反覆體行。以澄其本源。又以大典,受敎輯錄,決訟類聚,無冤錄,種德篇,疑獄集等書。先事研究。皆可以得力。古人敎人醫術。使每日平明。先讀孝經,論語。亦此義也。 順菴政要云。千里不同俗。百里不同風。一省之內。山海殊宜。一縣之內。邑村異尙。駔儈之地。民心詐僞。農穡之處。民心質朴。治民者當審勢而處之耳。昔柳仲郢爲京兆尹。北司吏入粟違約。杖殺之。政號嚴明。後爲河南尹。以寬惠爲政。或言不類京師時。仲郢曰。輦轂之下。彈壓爲先。都邑之治。惠愛爲本。崔郾治陜以寬。莅鄂以猛曰。陜土瘠民貧。撫之惟恐其擾。鄂土沃民剽。非用威莫可。張詠治蜀。初以嚴。復來知民信己。遂易嚴以寬。此皆因俗而知變也。 厥明。謁聖于鄕校。遂適社稷壇。奉審唯謹。 是日未明而起。炬而行。執燭以行禮。禮畢。上殿奉審。又適東西廡奉審。
出坐明倫堂。召參禮儒生。相見答拜。雖西北。是日不可不答拜。與儒生約曰。時任齋儒。不得不相見。然四孟朔焚香。余當親行。春秋釋菜。余當親行。此日可相見。又以時設場試士。齋任禮當押班。其日當相見。或有民事邑弊。欲知物議。余當召之。其日當相見。諸君無得到官門請謁。旣還。召禮吏。 戎 之曰。約束如此。汝其知之。無得通謁。 遂適社稷壇。以朝服奉審。分遣禮監 卽官廳別監。于厲壇,隍壇。奉審以來。
一邑之鬼。社稷最大。近世守令。全不致謹。甚不可也。厲壇隍壇。雖不躬往。牧者。百神之主也。新到之初。宜有禮意。遣人奉審。可也。
遂還。受參謁。
厥明開坐。乃莅官事。 上司報牒。其應循例者。隨卽成帖。押署打印曰成帖。其可論理者。須取吏草。修潤成文。使之改書。
民間發令者。一字半句。不可信手成帖。須考下文六典三十六條。六六三十六。一一査檢。明知其無一毫奸僞伏於其中。然後乃可成帖。其或可疑者。勿恥下問。召首吏該吏。委曲採訪。明知本末。然後乃可成帖。每見一等愚人。佯若曉事。恥其下問。混沌吞疑。署尾唯謹。墮於術中者多矣。
其或本邑謬例。流來已久。全不合理。其期限不迫者。留之几案。姑勿成帖。以圖釐革。其期限已迫。或事多縈紏。不可猝變者。姑且發令。徐圖釐革。 凡在道付過者。是日推閱。竝宜戒飭放送。不必笞治。其或罔赦者。囚之以待後日。凡上官十餘日之間。不必用刑。中外傳聞。似若壹於寬厚而不能剛猛者。乃佳。 是日。發令於士民。詢瘼求言。 下帖于境內士林及大小民人曰。行縣令爲知委事。官以匪材。謬蒙國恩。來莅玆邑。夙夜憂懼。未知攸措。其有舊弊新瘼。爲生民疾苦者。一坊中識務者五六人。齊會一處。商議條列。具狀以來。或一邑之通弊。或一坊一村之偏苦者。各書一紙。總之。一坊各具一狀。自今七日之內。一齊來納。其或吏校豪右之所厭聞者。慮有後患。不肯顯言。則非下車詢訪之本意。各用薄紙糊封。外著標識。竝於某日午刻。同時入邑。同時入庭。面前親納。若有一種奸民。入邑逗留。改換刪拔者。當有嚴懲。其各知悉。採訪雖易。釐革極難。可革者。革之。不可革者。因之而已。今日毋或浮動。他日毋或失望。其坊里私弊。如或挾私虛張。隱其實狀。飾其浮言者。終亦有罪。竝須惕念。
新官莅任。例有牛酒松三禁。申嚴之令。此文具也。宜勿之。 朱子始至南康。榜諭文云。當職久以疾病。退伏里閭。比蒙誤恩。假守玆土。懇辭不獲。扶曳而來。到任之初。伏自惟念。聖天子所以搜揚幽隱。付畀民社之意。固將使之宣明敎化。寬恤民力。非徒責以簿書期會之最而已。顧雖不能。其敢不勉。今有合行詢訪勸諭事件。
一。役煩稅重。有能知得利病根原。次第合作。如何措置。
一。前代孝子。司馬氏熊氏。皆以孝行顯。又有義門洪氏。累世義居。婺婦陳氏。守節不嫁。請後世修行。不愧古人。
一。請鄕黨父兄。各推擇其子弟之有志於學者。遣來入學。
案朱子此文。一曰食。二曰敎。三曰學。君子之於小民也。必先養而後敎。敎而後學焉。斯其義也。 沈泛齋大孚爲星山縣監。榜示城門曰。持身淸謹。聽政公平。太守事也。太守勉之。敦孝友。聽約束。無廢法令。百姓事也。百姓勉之。 是日。有民訴之狀。其題批宜簡。 治縣訣云。民狀所告。不宜嚴判。宜令兩造對辨。不可以一偏之言。徑先論斷。鬪敺來訴者。尤不可信聽其言。輕許推捕。
又曰。訴牒酬應。本是末務。精神有限。不可盡詳。埋頭沒身。何事可做。須就民訴諸事。分爲數種。乃作例題套語。以授刑吏。乃選刑吏。大邑四人。次邑二人。令受民狀。分類作編。題此 列 語。而某日之左。自書姓名。以備後考。以防奸僞。則雖日掃萬牒。亦不難矣。假如田土奴婢之訟。則例題曰兩隻各持文券。兩造對辨。若春分已過。而田土是訟。則例題曰田訟非時。待秋分更訴。若年事告歉。而奴婢是訟。則例題曰凶年推奴。國有禁令。待秋更訴。若仰役奴婢。目前逃亡。境內隱接者。不在此限。若債錢是訟。則例題曰負債者無信乎。徵債者太濫乎。兩造對辨。若負債者農夫。而時當劇農。則例題曰窮春徵債。有違事目。待秋更訴。若負債人。是商賈行船者。不在此限。若田主奪耕。佃客來訴。則例題曰田主受囑乎。佃夫惰農乎。本里諸上戶。俗所云頭民。公議平決。俾無更訴。若田主豪富而貧佃被奪。則令刑吏抽稟之。若溝渠爭水。弱者來訴。則例題曰擅壅者豪強乎。偸灌者奸詐乎。本里諸上戶。公議平決。俾無更訴。若里議不公。致有更訴。則上戶論罪。無或遺漏。若雇奴雇主爭其雇價。奴者來訴。則例題曰雇主無信乎。雇奴有罪乎。自本里公議平決。使之加給。俾無更訴。著本里上戶。若鬪敺被傷。親屬來訴。則例題曰如果重傷。其犯人。自本里嚴加拘禁。以待辜限。三十日。辜限旣過。自本里公議。押送以聽處置。著本里上戶。若云命在頃刻。則例題曰傷處摘奸。如果危急。自本里招風憲領將等。査其正犯次犯。結縛押送。以聽處置。著本里上戶。
諸如此類。咸作例題。以授刑吏。唯其事情特殊。不可例題者。令刑吏抽而上之。我乃詳審。另用特題。猶不可徑先論理。咸使之兩造對辨。
案小縣閒官。不必用此法。 茶山筆談云。田稅加卜。卜者。負也。加卜者。幾負加出。戶主來訴。則例題曰此事須有大査覈一番。今姑退去。以待傳令。卽令刑吏。錄其姓名錄其要語。列于一冊。
軍額旣免。有頉役之題。今又徵布。免者來訴。則例題曰此事須有大査覈一番。今姑退去。以待傳令。卽令刑吏。錄其姓名。錄其要語。列于一冊。
還上出秩徵所不食。冤者來訴。則例題如上法。鈔錄如上法。
後五六日。訴者益多。乃於閒日。特召該吏。田吏,軍吏,倉吏等。出示小冊。直於面前。査其根脈。首鄕首吏。使與同査。其或易辨者。卽令釐正。其或有奸者。卽令首實。若復吞吐飾詐。卽行決罰。事額旣免。實未塡代者。令軍吏及風約。納布。傳令于本民。以告釐正。
治縣訣云。民之來訴。以有冤也。軍布有訴。是吾軍政之未善也。田稅有訴。是吾田政之未善也。徭役有訴。是吾之不能平賦也。倉穀有訴。是吾之不能理財也。侵虐有訴。是不能擊豪也。漁奪有訴。是不能束吏也。觀於民訴。而我之治不治可知矣。爲政者。能正其大綱。則民自無冤。又何訴牒之紛紛哉。 治縣訣云。民之苦樂。治之得失。不係乎訴牒之題判。唯其大綱能正。則小小題判之臧否。不足論也。田政也。軍政也。倉政也。徭役也。戶籍也。賑恤也。此六者。爲治之大綱。於此六者。能運智設法。吏無所容其奸。民莫不被其澤。則訴牒其自稀矣。 是日發令。以數件事。與民約束。遂於外門之楔。特懸一鼓。 行縣令爲知委事。官民之間。宜有約束。後錄條件。一一曉喩。一一詳審。依此遵行。毋或違越。其有違越者。嚴治不赦。其各 愓 念。 後錄條件。
一。民之訴牒。不必一一親呈。其緊急者。本人來呈。其閒漫不急者。書付風約。令於入邑之日。竝受官題。或其里中。有持訴牒入邑者。亦許順付。雖一氓呈十人之牒。官所不拘。
一。聯名等訴之牒。等訴者。齊籲也。方其會議也。雖十人同署。方其持狀而入邑也。另擇解事者一人。使之獨行。若係大事。或二人入邑。或三人入邑。雖極大之事。三人之外。無得加入。其往來酒食之費。無得濫下。以爲民苦。如是約束之後。若有多人隨入邑中。潛伏主家。但其入庭之數。佯遵約束。又其酒食之費。或有過當。必有後悔。其各 愓 慮。發令之後。或有一坊來訴大事。密遣人偵于坊邸。若有落後者。捉而治之。
一。失物失券及失去人口牛馬。欲得立旨者。須具本里上戶文跡。或風憲報狀。粘連來呈。
一。持訴牒來者。勿見刑吏。勿問門隸。卽使令。直自外門。遂入內門。親納于窓前。則刑吏門隷。追後入來。俾無壅遏之弊。猶有壅遏。則外門之楔。特懸一鼓。或晨或昏。或於不意之時。來擊此鼓。官當招而問之。以此知悉。
一。訴牒之題。使之兩造對辨者。若自下私和。則都無事矣。若旣不私和。又不就訟。使原告者。有拒逆之訴。則官不得不發遣邸卒。面主人。甚者或發門隷。或發軍校。若是則閭里騷擾極矣。凡拒逆不來者。必當嚴懲。以靜閭里。訟理雖直。罪則治之。此知悉。若有一種奸民。初不示題。誣云拒逆對辨之日。此奸乃露。則其所嚴處。又當加倍。以此知悉。
一。官傳令。其時急之事。當委遣邸卒。其不急之事。或順付於風約。或順付於訟民。以靜閭里。傳令內事。必及期擧行。然後乃無遣卒發差之弊。凡拒逆官令。遲滯官令。致騷閭里者。必罪無赦。 治縣訣云。立旨有數樣。毀失文券。請出立旨者。或稱火燒。或稱盜携。其稱火燒者。須據隣保之牒。其稱盜携者。須憑鄕甲之報。卽所云面任。奴婢在逃者。須考戶籍。其名不載。則不可準也。棺材搬運者。或係禁物。其根未詳。則不可許也。乞以冠名。代其兒名者。欲幻弄於軍籍也。乞以正軍。降爲保人者。欲變通於番次也。諸如此類。不可勝數。今之爲牧者。但見民狀之末有立旨二字。不問虛實。一槪題準。疏脫甚矣。
余謂大邑訴牒。雲委山積。必欲一一詳審。反成拘牽。吏民目之以狐疑。亦未爲善。能於行雲流水中。時拈一張。發其奸僞。斯良牧也。 雲谷政要云。民之來訴者。如入父母之家。親熟傾倒。洞徹無礙而後。斯可謂民之父母。方飯方沐。亦勿閽禁。其或違約者。閽者猛下三四杖。方如厠。不得不少停。 包拯知開封府。舊制。凡訟訴不得徑造。府吏坐門收訟牒。謂之牒司。拯大開牙門。人徑至庭下。自道曲直。吏民不敢欺。 金益炅累典郡縣。持大體。不事苛細。洞開外門。民之有疾苦者。皆令造庭直訴。無不自盡其情。 寇準知巴東縣。每期會賦役。不出符移。惟其鄕里姓名揭縣門。民莫敢後者。 种世衡知武功縣。人服其威信。或有追呼。不使人執帖入里。但以片紙榜縣門。皆如期而至。 眞西山知泉州。聽訟不遣郡卒。唯揭示姓名。民自詣州對訟。 張橫渠爲雲巖縣令。每有所敎告。常患文檄之出。不能盡達于民。每召鄕長于庭。諄諄口諭。使往告其里閭間。有民因事至庭。或行遇于道。必問其時命某告某事聞否。聞卽已。否則罪其受命者。故一言之出。雖愚夫孺子。無不預知。 官事有期。期之不信。民乃玩令。期不可不信也。 凡御衆之法。必先明約束。三令五申。又必寬其期限。令可周旋而後。其犯者。如約乃無辭也。 胡大初曰。凡事非信不集。況一邑之事。至爲總總。一令之威。無甚赫赫。乃使期限不信。號令不肅。其何以行之哉。故其要莫先於立限之堅。然情理各殊。再展三展。謂退限。三展不行。厥罰宜嚴。
又曰。去縣五十里以上限七日。則以下限五日。先考遠近。預立規式。又令直日廳吏。就案頭。隨卽抄記。以俟稽察。其違者罰之。 韓延壽爲穎川太守。收租賦。先明布告其日。以期會爲大事。吏民敬畏。趨向之。 曾鞏領州。度緩急。與之期。期未盡。不復移書督趣。期盡不報。乃按其罪。期與事不相當。謂期促。聽縣自言。別與之期。違者行罰無赦。於是。莫敢慢事。皆先期而集。 徐九思爲句容知縣。訟者抶不過十。諸所催科。預爲之期。逾期。令里老逮之而已。官隷莫至鄕落。 是日。作適曆小冊。開錄諸 當 之定限。以補遺忘。 朱子曰。當官須有旁通曆。逐日公事開項。逐一記錄。了卽句之。未了卽敎了。方不廢事。 象山錄云。獄囚有記。名之曰囚徒。刑吏修之。例本然。徵輸有限。名之曰限記。該吏修之。以下余所爲。追呼有期。名之曰期錄。侍童修之。出牌子捉民。上司督責。厥有定日。名之曰聰錄。首吏修之。如上納卜定之類。諸如此類。悉宜有記錄。逐日展看。以自提醒也。 厥明日。召老吏。令募畵工。作本縣四境圖。揭之壁上。 治縣訣云。圖中川流山脈。務令酷肖。東西南北及四維方位。宜各標別。鄕名里名。俗以鄕爲面。亦各題識。四距道里之數。諸 付 衆孤之形。大路,小蹊,橋梁,津嶺,亭店,寺刹之處。具宜昭列。此可以察謠俗。揣事情。亦可以知吏民往來之所由也。
案此圖最緊。本縣若無畫工。聘於鄰縣。雖拙無傷也。須令老丞老吏老校之等。照管作圖。而吾東地圖。不問長短。皆作方形。不可用也。須先打經緯線。每以一格。爲十里。東距百里。則十格在東。西距十里。則一格在西。不必使縣治。坐於中央也。百戶之村。雖難盡描。須作稠密之形。知其爲大村。一戶二戶之介於山谷者。勿令漏落。知其有人跡。瓦屋大家。亦各標別。知其爲豪戶可也。 印文不可漫滅。花押不可草率。 篆文模糊。則吏奸易售。故吏屬爲之說曰改印者速遞。於是愚愗不慧之官。深信此說。不敢改鑄。乃以沒字之碑。亂搨不畫之卦。於是南瓜之皮。篛笠之片。皆足以爲牒爲帖爲契爲券。後之人。何以辨矣。上官之初。見印文不明。卽報禮曹。以圖改造。不踰旬月可也。
花押亦然。若畫法疏拙。箇箇不侔。則奸弊生矣。如欲察物。不可不留心也。 是日。刻木印幾顆。頒于諸鄕。 木印之大。宜方二寸。用周尺。刻文曰。某山坊。鄕會所之私印。
鄕村風約。都無印信。其報狀之上於官者或多。中間僞作。其疏脫如是也。宜用木刻爲信。搨之以墨。不必用朱。其或一鄕之民。會議有狀。亦可通用。故不云風憲之印。然宜令風憲主之。
印旣成頒而約之曰不打印者勿施。 주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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